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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京官网研究生助学项目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21 12: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更好地帮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以及《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属高等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4〕1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葡萄京官网研究生助学项目包括国家助学金项目,困难补助项目,学费缓、减、免项目,国家助学贷款项目以及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和研究生辅导员(简称“助教”、“助研”、“助管”、“研辅”,合称“三助一辅”)项目等。

第三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项目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按时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集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具体发放标准与国家当年政策变化保持一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方式及程序

(一)每学年分为10个月发放,博士研究生1000元/生/月,硕士研究生600元/生/月,发放月份为1至6月、9至12月。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三)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资格、停发、恢复发放及补发国家助学金的审议。审议结果报员工处审批,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员工处的审批结果按月发放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恢复发放。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二)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审批完成的次月停发国家助学金;

(三)申请学费缓交及减免并获得批准的研究生,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但停发的国家助学金可以补发,具体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停发的国家助学金,规定中未做特别说明的情形一律不予补发。

第三章  困难补助

第八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和特殊慰问金,用于帮助研究生解决暂时性困难。

第九条  在读研究生遇到突发性临时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向学院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并提供医疗机构、民政部门、政府街道等出具的相关事实证明材料:

(一)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患严重疾病造成生活困难;

(二)因家庭突遇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

(三)其他突发状况导致生活困难。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时申请评定,补助标准为1000元、3000元、5000元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由申请者向各学院提出,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审查及评定,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员工处审批。

    员工处将审批结果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统一执行。

第十二条  特殊慰问金适用于对在特殊时间段(特殊情况)的研究生及其家人的临时性慰问,发放金额及时间由员工处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研究生,除取消其享受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补助款外,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学费的“缓交和减免”

第十四条  品学兼优、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申请学费的“缓交和减免”。

第十五条  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在入学时提交学费缓交申请: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二)家庭经济困难,入学成绩优秀,入学成绩为所在专业前50%;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经济困难,暂时难以支付学费。

申请缓交学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累计不得超过18个月,学费缓交期间暂停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获准缓交学费的研究生如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在综合测评中排名为前20%,可申请减免一年学费的50%;

(二)在综合测评中排名前10%,可申请减免一年的全部学费。

第十七条  获准缓交学费的员工在缴纳所有应交学费后,可补发学费缓交期间80%的国家助学金;获准减免学费的员工,可补发学费缓交期间50%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学费“缓交和减免”的申请方式

申请学费缓交: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家庭所在乡(镇)政府、社区或街道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福利和医疗机构开具的身体残疾、患病等情况的证明。

申请学费减免:在综合测评公布后,由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研究生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学费缓交及减免申请经学院初审通过后,报员工处复核并报计划财务处审批,学校向学院划拨次年生均经费时,按减去享受缓交及减免学费员工数的人数执行。

第五章 “三助一辅”

第二十条  “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应考虑培养员工的能力、人力资源补充和助学助困等方面的多重因素,坚持“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明确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和岗位职责。助教、助研的聘任由导师、课题组、学科或者科研基地自行确定,月工作量应不少于48个小时;助管及研辅的工作量计算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不采用纯坐班时间计算,而按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折算为有效工作日,但岗位月平均工作量不得少于6个有效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助教”岗位的设置

岗位设置应以加深研究生对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提升研究生教学能力为目的。各“助教”岗位工作内容的安排,应从考虑工作与培养两方面科学设计,不得只承担作业批改、答疑等一般性工作,通过更多参与课程教学准备、研讨式教学及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等,切实加强对研究生的培养力度。

“助教”岗位由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设置,但实设助教岗位不得低于应设助教岗位数的70%:

(一)集团承担了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均可申请设置助教;

(二)一学期内,一个教师同时担任3门以上的课程教学任务,或者教学课程班超过6个,可设置“助教”岗位,设置“助教”岗位上限2名;

(三)一名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设置的“助教”岗位不得超过2个。

第二十二条  助研岗位的设置

岗位设置应以提升研究生科研能力为目的。各助研岗位工作内容的安排,要避免单纯服从科研任务需要、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或缺乏必要的科研工作支撑、研究生不能参与足够科研训练等问题。对于适合以助研方式进行科研训练的学科,均应设置助研岗位,让研究生参加助研工作。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课题组、学科、科研基地根据需要由所在学院设置。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必须提供1个以上助研岗位,国家重点学科设置的助研岗位数应不低于本学科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5%,其他学科设置的助研岗位数应不低于本学科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0%。

第二十三条  助管岗位的设置

岗位设置应以提高研究生管理能力为目的,为研究生提供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训练。其内容的安排以重视对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为主,有意识增强助管工作与专业学习的相关性。

助管分为常设助管和临时性助管。常设助管的申请由用工单位提出,人事处审核,员工处统筹。助管岗位的数量约按照集团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4%核定,具体数额由人事处按照当年学校人力资源状况审核设置。 临时性助管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聘任,酬金由用工单位自行支付。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辅导员(简称“研辅”)的设置

岗位设置应以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提升综合工作能力为目的。研辅岗位应发挥研究生与老员工身份相同、年龄相近、专业相通的优势,提高老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效果,使研究生在担任员工辅导员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提高。

研辅岗位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科生各年级中设置,原则上辅导员带生数超规定标准的,均可申请设置研辅岗位,经员工处审核后设置。

研辅岗位应面向研究生非新生年级的员工进行招聘,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且有员工干部经历的研究生优先,研究生担任研辅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参加专业实习。

第二十五条  助教岗位职责如下:

(一)辅导实验、实习课,主持课堂讨论;

(二)课前准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试卷;

(三)协助指导社会实践、学年论文及毕业论文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助研岗位职责如下:

(一)收集、翻译及整理科研项目资料;

(二)参加社会调查、科学实验等;

(三)协助做好导师、课题组、科研基地和学科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助管岗位职责如下:

(一)担任各学院教学、科研秘书助理;

(二)协助职能及教辅部门等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三)承担重点研究基地(中心、平台)部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研辅岗位职责如下:

(一)协助辅导员教师做好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协助辅导员教师了解和掌握员工思想状况及心理健康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三)协助辅导员教师做好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经学校批准设置的“助管”岗位,其津贴由学校统一划拨经费列支;

(二)“助教”岗位津贴由设岗单位支付;

(三)博士生的“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用自己的课题经费等支付,硕士生的助研津贴由导师承担50%,另50%可由学科或者科研基地承担;

(四)经批准设置的“研辅”岗位津贴由学校支付,鼓励学院自设“研辅”岗位,津贴由设岗学院承担。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助教”、“助研”及自设“助管”、“研辅”岗位的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由设岗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设岗单位应将设岗名称、岗位数量、工作职责、聘用期限、受聘人员、津贴标准等提交员工处备案。

“助管”岗位的招聘,原则上以学期(5个月)为一个聘期,硕士研究生每个聘期的“助管”岗位津贴总额不超过3500元,博士研究生每个聘期的“助管”岗位津贴总额不超过5000元,“助管”津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逐月发放。

校设“研辅”岗位的聘期、津贴标准、发放津贴方式,参照“助管”执行。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的计算,应以实际工作量与考核结果作为依据,鼓励聘用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结合研究生岗位业绩及培养提升效果发放额外奖励性津贴或给予奖励表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助教”、“助研”岗位按学期或学年自行进行公开选聘,报员工处备案;“助管”岗位、“研辅”岗位由员工处牵头,以学期为单位按照人事处及员工处核定的岗位进行公开选聘。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学院、部门提出申请,竞聘成功后,签署聘任协议,同一学期内一名研究生只能从事一个岗位。

第三十三条  “三助一辅”岗位面向本校品学兼优、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中国籍全日制研究生进行招聘。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录用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

受聘研究生原则上必修课成绩排名应在同年级、同专业前80%,方可申请“三助一辅”岗位,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考虑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为“特困”的研究生。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三助一辅”岗位:

(一)参评当年德育基础得分低于10分者;

(二)上一学期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三)因违反校纪受到处分尚在影响期内者(影响期的确定参见《葡萄京官网员工违纪处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限执行);

(四)当学期将毕业或外出实习,在岗时间不足一学期者;

(五)新生在第一学期的原则上不申请“三助一辅”岗位。

第三十五条  “三助一辅”岗位申请及聘用于前一学年(期)末进行,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因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聘请助管的,用人单位可自主聘任、自行支付酬金,报员工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保证受聘研究生的正常上课时间和必要的科研及社会实践时间。聘用单位应与受聘研究生就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形式等相关问题进行协商,保证“三助一辅”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七条  设立“三助一辅”岗位的单位,应在聘期开始前,向员工处、人事处提交对所设“三助”岗位的考核细则(其中,设立“助教”、“助研”、“研辅”岗位的单位,还应同时提交所设岗位津贴标准及执行方案);在聘期结束后,向员工处、人事处提交聘期内“三助一辅”岗位考核结果及岗位津贴发放情况说明。

第三十八条  设立“三助一辅”岗位的单位,应指派专人担任岗位培养指导教师,负责对受聘员工的指导培训与日常考核,将员工实际工作量、工作内容及成效,和实施指导情况、培养建议意见等,形成每周岗位培养记录及考核意见。

设岗单位应明确岗位培养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并将其完成工作的情况,纳入到对任职人员的年度考核中。

第三十九条  受聘“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应当在岗位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遵照岗位要求完成工作,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第四十条  “三助一辅”岗位实行岗位试用制度,上岗工作的前两周为工作试用期,试用期满由聘用单位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各设岗单位应配置“三助一辅”审核员一名(人员由本单位自行指定并报员工处),具体负责根据指导教师的意见,逐月对本单位的受聘研究生进行工作量核算、工作绩效审定并确定当月应发津贴金额。

第四十二条  “三助一辅”岗位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各聘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三助一辅”岗位考核办法。“助管”、“研辅”岗位原则上要求每月考核。

第四十三条  设岗单位如未做好对受聘员工的指导培训与管理考核、不按期报送受聘研究生相关工作考核资料,员工处可以暂停或取消该单位的“三助”岗位设置。

第四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研究生在聘期结束后,自动解除聘任关系;受聘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提前终止聘任关系:

(一)受聘研究生个人提出终止工作;

(二)受聘研究生达不到岗位要求;

(三)受聘研究生不遵守工作纪律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四)受聘研究生经查实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之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

受聘研究生因本条第三、四款原因被解聘者,取消其在读期间申请其他“三助一辅”岗位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受聘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三助一辅”岗位工作,须提前一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后报员工处备案,未经聘用单位同意自行离岗的受聘研究生,取消其在读期间申请其他“三助一辅”岗位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研究生提前解除聘任关系后,如该岗位需补聘研究生,应向员工处提出申请,原则上应从员工处列出的预备人选名单中聘用;如所设岗位无需继续聘用研究生,则应向人事处提出撤销岗位设立的申请,并向员工处报备。

第四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员工处备案。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依据《葡萄京官网员工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对助学项目实施情况有异议的,可依据《葡萄京官网员工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数字均含本数,所涉及的必修课本专业排名均采用加权平均数。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员工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