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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京官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15 12:1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兴校、科研强校”战略,充分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和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升学校科研竞争力,根据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并依照《葡萄京官网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在岗在编职工以集团名义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校科研项目由科研处主管。凡集团教师承接的科研项目均须在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四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经费管理、成果鉴定及结项等。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分类与认定

  第五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国际(境外)合作项目及校级项目。

  第六条  纵向项目,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科研规划部门立项批准,并列入其科研规划,经费由政府财政资助的研究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部级项目、省级项目、厅局级项目。

  第七条  国家级项目包括: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三)国家软科学项目

  (四)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第八条  部级项目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央其他部委项目。

  其中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包括:

  (一)重点项目:包括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报告资助项目;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

  (二)一般项目:包括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专项任务项目、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基金项目;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高校青年教师奖项目;优秀青年教团队助计划项目。

  第九条  省级项目包括:

  (一)重庆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项目

  (二)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三)重庆市科委项目

  (四)重庆市科协项目

  第十条  厅局级项目包括重庆市教委项目等。

  第十一条  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研究项目,根据研究项目的贡献程度将其分别视为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

  (一)对国家机关委托的法律、行政法规研究项目,提供立法草案或重大问题专项研究报告的认定为国家级项目。

  (二)对国家机关委托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研究项目,提供立法草案或重大问题专项研究报告的认定为省部级项目。

  (三)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规范性文件研究项目,提供专项研究报告的视为省部级项目。

  对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研究项目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学校的岗位聘任、研究生导师遴选、科研考核、科研奖励等事项。若本款规定与上位文件不符,以上位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指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最终研究成果由资助单位应用的研究项目。根据到校经费多少分为:

  (一)到校经费2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二)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横向项目

  (三)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横向项目

  (四)到校经费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横向项目

  第十三条  国际(境外)合作项目,指国(境)外政府、基金会、国际组织、大学、民间团体资助的研究项目(包括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研究的项目)。按经费(按国家当时外汇兑换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多少分为:

  (一)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

  (二)经费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国际合作项目

  (三)经费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国际合作项目

  (四)经费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国际合作项目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指由学校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子课题视为省级一般项目。

  第十六条  单项经费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经费全部到账后(国际合作项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学校的岗位聘任、科研考核、研究生导师遴选、职称评定中视为一项省级一般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按照下达项目的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须持项目合同书和校财务处到款通知到科研处登记备案;横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委托单位出具的结项证明和项目最终研究成果1套,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项目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方能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在科研处登记备案;国际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委托单位出具的结项证明和项目最终研究成果1套,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管理,按照《葡萄京官网校级科研项目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列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执行,不能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依据经费下达方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调研差旅费、资料费、印刷费、办公用品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费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提取管理费;无明文规定的,按照立项经费的3%提取管理费;有明文规定不提取管理费的项目以及校级项目,免提管理费。

  

  第五章 项目经费配套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报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团队由学校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按期完成项目研究且结项鉴定为优秀的纵向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部级重大项目,奖励2万元;

  (二)其它国家级项目,奖励1万元;

  (三)部级重点项目,奖励0.5万元。

  第二十六条  纵向项目,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经费配套:

  省部级以上项目,政府科研规划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关于经费配套问题有相关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按其规定予以经费配套;

  省部级以上项目(自筹经费项目除外),政府科研规划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关于经费配套问题没有相关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按照1︰1的标准予以经费配套;但国家级和部级项目配套经费最多不超过当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年度立项经费,省级项目配套经费最多不超过1万元;

  对部级自筹经费项目在获得结项证书后予以2万元经费资助;

  (四)厅局级项目按照1︰1的标准予以经费配套,但最多不超过1万元;

  (五)各级各类子课题不配套。

  第二十七条  受国家机关委托的被视为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的研究项目,按实到经费的1︰0.5给予配套经费。研究项目没有获得委托单位经费资助的,予以2万元的配套经费。配套经费的60%可用于智力劳动支出。

  受省部级以上单位专项委托,服务于法治建设、决策研究或文化传承的项目,经学校批准按工作实际需求给予适当经费资助。

  第二十八条  横向项目,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经费配套:

  (一)到校经费2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按实到经费的5%予以经费配套,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横向项目,予以1万元经费配套;

  (三)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横向项目,予以0.5万元经费配套;

  (四)到校经费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横向项目,予以0.3万元经费配套。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国际合作项目,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经费配套:

  (一)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予以2万元经费配套;

  (二)经费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国际合作项目,予以1万元经费配套;

  (三)经费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国际合作项目,予以0.5万元的经费配套;

  (四)经费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国际合作项目,予以0.3万元的经费配套。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结项奖励以及配套经费,由学校承担,并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发放:

  (一)优秀成果的结项奖励,凭结项证明并经科研处审核后一次性发放。

  (二)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按照《葡萄京官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细则》执行。

  (三)横向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的配套经费,在合同经费全部到校(国际合作项目另有约定的除外),经科研处审核项目组提交的结项成果和项目委托或合作单位的结项证明后,一次性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