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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9-26 10:10:00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 委),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 国科学院大学,中 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 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 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 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 )》,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 研〔2013〕1号 ),保 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附件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 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牡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 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开展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第八条 学位授予单自我评估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统筹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自主确定评估方式。基本程序是:

(一 )制定自我评估实施方案,提出本单位自我评估的基本要求。

(二 )学位授权点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本单位自我评估基本要求组织

自我评估材料:

(三 )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应有部分行业专家。

(四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备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 “ 合格 ” 和 “ 不合格 ”。

(五 )学 位授予单位可根据 自我评估结果,结 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 自身发展情况,按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

(六 )学 位授予单位在 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 抽评部门的要求撰写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 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是在学位授予单位 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随 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

(一 )各 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 的抽评 比例一般不低于 20%,覆 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

(二 )抽 评材料主要是学位授予单位公开的《学位授权点 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从 信息平台上直接调取。

(三 )抽 评采用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个 别学位授权点可进行专家实地评估。

(四 )博 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硕 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由 备省级学位委员会和 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自行确定。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五 )抽 评专家根据抽评材料和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对 学位授权点提 出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分为 “ 合格 ” 和 “ 不合格 ”。

第十条 评估结果的认定。

(一 )随 机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专家评议意见认定。即1/3 (含 1/3)至 1/2(不含1/2 )的 参评专家认为 “ 不合格 ” 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含 1/2)以 上的参评专家认为 “ 不合格 ” 的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其 它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

(二 )未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学位授予单位 自我评估结果认定。自我评估为 “ 合格 ” 的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自 我评估为 “ 不合格 ” 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三 )未 开展 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 自动放弃学位授权, 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分别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 内不得 申请学位授权,其 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 3年 后,须 接受专项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 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评估结果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要保证 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 对公开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 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经 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 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 撤销学位授权。

第十六条 备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 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 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革位和个人,将 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可 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