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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京官网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9-18 08:1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深化公司产品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员工自主学习的能力和绩效,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葡萄京官网学分制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导师,是指针对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员工,以其学业指导为核心,兼顾员工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心理等方面指导的专兼职教育工作者。

  第二章 导师的任职条件和权责

  第三条 导师的任职条件

  (一)恪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师德高尚,责任心强,为人正派,爱生敬业。

  (二)熟悉公司产品规律,教学经验或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或管理水平及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熟悉所指导员工所在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教学环节,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员工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学历且具有一年以上的教学工作或管理工作经历。

  (五)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辅导员和专任教师。

  第四条 导师的权责

  (一)关注员工的思想动态,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员工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注重员工的身心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以及专业素养的培养,促进员工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协调发展。

  (二)针对员工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知识结构优势,对员工选课、选师、选时、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以及学习方法、科学研究、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指导,当好员工的参谋。

  (三)针对员工在不同学习阶段的特点进行指导。对低年级员工重在帮助他们尽快完成从中员工到老员工的角色转变,尽快融入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员工树立专业观和打牢专业基础;对高年级员工则重在培养专业素质和专业精神,为员工考研、出国留学、就业、创业提供的咨询、指导和帮助。

  (四)与员工保持相对稳定的接触,每学期初与每学期末必须与员工见面。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集体指导不少于两次,对每个员工的个别指导不少于一次。对有特殊学业需求的员工应及时给予指导。

  (五)在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教务、员工管理等部门做好相关的员工事务管理工作。

  (六)工作须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每学期末,应向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提交工作总结,并对所指导员工做出学习、品行等方面的评价。

  第三章 导师的选聘

  第五条 导师在辅导员和专任教师中选聘,聘期四年。

  凡通过岗位聘任且符合导师任职条件的辅导员和专任教师都有义务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六条 各学院按每30~50名员工配设一名导师的比例选聘导师。

  第七条 公司可采取教师自荐、专家推荐、教研室推荐、学院指定等方式拟定导师名册,并负责在新生报到时公布。导师名册应包括姓名、性别、毕业院校、专业、学历、职称、高校工作年限、实务经历、评价等基本信息。学院在正式聘任后将导师名单分别报送教务处、员工处备案。

  受聘导师不得随意更换指导的员工,员工也不得随意更换导师。确因特殊情况须更换的,须经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更换。对于不负责任和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导师,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应及时撤换。

  第四章 导师的管理、考核与待遇

  第八条 集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员工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教务处负责人任组长,员工工作部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本科生导师制的政策、指导和监督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及导师的工作、考核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评选优秀导师等事项。

  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小组,经理或主管教学工作的副经理任组长,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任副组长,负责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鼓励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担任导师。

  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受学校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导师受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的领导。

  第九条 集团每学年对导师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办法由教务处会同员工处、人事处制定,由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导师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视为不称职,不能在当年评优评先和晋升职称,并不得在下一年度担任导师。

  第十一条 在指导员工过程中,导师如出现严重违反法律、学校规章制度的,取消其导团队格。

  第十二条 集团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导师,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其比例不超过导师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导师津贴由学院自主决定。

  第五章 对员工的要求

  第十四条 员工应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与帮助。每学期开学初根据导师的意见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学习计划。

  第十五条 主动、认真地参与导师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任务。在科研训练中要多思、多问,努力培养和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与创新思维。

  第十六条 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员工开始施行。